北京地区《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样本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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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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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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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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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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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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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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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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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公共娱乐场所 | |||
□宾馆 □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体育场馆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会堂 □其他 | ||||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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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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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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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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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 情 况 |
□消防验收合格 文 号: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号: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 |||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机械防烟设施 □机械排烟设施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消防电梯 □消防控制室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 数量: □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实有数量: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申报和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3、文书中的“□”,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4、“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场所面积”填写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的序号,“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
5、“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共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公众聚集场所单独使用一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法定最长时限为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7、申请表应当附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